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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《水法》、《水土保持法》、《防洪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研究制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;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法规、规章的实施意见草案,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;组织制订全县河道、湖泊的流域(区域)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,并监督实施。
(二)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;管理、指导低丘、红壤土的治理;制订全县水资源开发、利用规划和全县、跨乡(镇)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。
(三)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;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、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能力;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(四)组织编制县级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;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;监督指导水利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;监督实施水利法律法规、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、规范;组织指导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指导主要河道、水库、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;管理河道采砂;组织建设和管理治太水利工程等具有控制性的跨乡(镇)域的重要水工程;组织指导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。
(五)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并仲裁部门和乡(镇)间的水事纠纷。
(六)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县防汛防旱的工作,水土保持工作和城市防洪工作,负责县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、县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,负责县本级城市防洪工程、城市河道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七)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、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;指导全县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;指导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。
(八)负责水利科技、教育、对外合作工作,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;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。
(九)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;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、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;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、收费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。监管局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。
(十)承办县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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